(2016)川13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家兴与陈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兴,陈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兴,男,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陈爱华,女,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莲池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9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家兴被执行人陈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爱华暂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张家兴申请执行陈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75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75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家兴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