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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乃升、汪德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叶乃升,汪德秀,吴文珍,丁文杰,付启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4民初757号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740065(1—1)。法定代表人:江守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乃升,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汪德秀(叶乃升妻子),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吴文珍,汉族,金寨县桃岭乡关山小学教师,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丁文杰,汉族,金寨县三合实验学校教师,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付启俊,汉族,金寨县三合实验学校教师,住安徽省��寨县。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乃升、汪德秀、吴文珍、丁文杰、付启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家栋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扬晟、被告叶乃升、丁文杰、付启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德秀、吴文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2月30日,替叶乃升代偿了向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69142.03元。请求:1、判令叶乃升、汪德秀夫妻共同支付代偿款169142.03元,并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承担利息至清偿之日。2、判令吴文珍、丁文杰、付启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乃升、丁文杰、付启��对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的代偿款金额、利率及担保责任没有异议。汪德秀、吴文珍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叶乃升、汪德秀1997年1月29日结婚。2013年,叶乃升为了水产养殖,准备向银行借款30万元,请求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叶乃升提供反担保。2013年5月7日,叶乃升在金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金寨县顺心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登记出资总额50万元。2013年8月12日,吴文珍、丁文杰、付启俊向金寨县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交了《金寨县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承诺书》,均以全额工资为叶乃升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追偿费用承担保证责任,承诺书加盖了金寨县桃岭乡关山小学公章,学校承诺愿意协助做好催收、扣款等工作。2013年8月12日,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权人,叶乃升作为被担保人,吴文珍、丁文杰、付启俊作为反担保人签订了《金寨县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皖利(政)担字(2013)第0515号。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是:1、如被担保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担保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其偿还的全部债务;2、自借款实际代偿之日始,至担保权完全实现之日止,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全部债务的利息。3、实现担保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借款本金、展期和逾期利息、相关罚息及追偿费用等。合同约定,反担保人以其财政工资收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以不影响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为限。2013年9月23日,叶乃升与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汪德秀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名,借款30万元,期限24个月,月利率7.625‰(期限内利息由政��补贴),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2013年9月23日,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13年9月23日,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叶乃升发放贷款30万元。2015年9月23日贷款到期后,叶乃升没有还清借款。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0日代偿借款本息169142.03元。上述事实,有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金寨县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承诺书》、《金寨县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代偿凭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款、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叶乃升借款时与汪��秀是夫妻关系,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是为了家庭生活,汪德秀在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处签名,作为妻子有共同清偿的义务。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依约替叶乃升、汪德秀代为清偿借款本息后,对叶乃升、汪德秀行使追偿权,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反担保人吴文珍、丁文杰、付启俊为叶乃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应当对叶乃升向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文珍、丁文杰、付启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乃升、汪德秀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乃升、汪德秀支付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金169142.03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代偿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吴文珍、丁文杰、付启俊以工资收入对叶乃升、汪德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文珍、丁文杰、付启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乃升、汪德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3元,减半收取1841.5元,由叶乃升、汪德秀负担,吴文珍、丁文杰、付启俊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家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超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案款及诉讼费账号本院案款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6)诉讼费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诉讼费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开户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