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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春月与王永春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月,王永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400号原告李春月,男,193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春,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月诉被告王永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永春驾驶的鲁****62号轻型封闭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永春驾驶的鲁****62号轻型封闭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