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许锦奎与吴海柱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锦奎,吴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许锦奎,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914。被执行人吴海柱,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931。申请执行人许锦奎与被执行人吴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汕澄法隆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海柱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许锦奎借款10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海柱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海柱的财产进行“五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海柱在交通银行汕头市中山南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市澄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逸景翠园支行及汕头莲阳支行均开立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均较少,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不予执行。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楠人民陪审员 许 群人民陪审员 黄克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