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兰玉林与张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玉林,张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061号原告:兰玉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太春。被告:张继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林与被告张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玉林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同意分期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玉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玉林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