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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兰玉林与张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玉林,张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061号原告:兰玉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太春。被告:张继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林与被告张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玉林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同意分期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玉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玉林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