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凤伟与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等3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伟,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安溪魁斗东方源竹藤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黄凤伟,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国宝,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魁斗镇大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5137069-4。法定代表人黄国宝,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安溪魁斗东方源竹藤工艺品厂,住所地:安溪县魁斗镇大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0519286-6。法定代表人黄国宝,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安溪魁斗东方源竹藤工艺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安溪魁斗东方源竹藤工艺品厂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2﹪计算,自2014年11月18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受理费13560元,但被执行人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安溪魁斗东方源竹藤工艺品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安溪县魁斗镇大岭村【房屋所有权证列:安房权证魁斗乡字第000348**号、2014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列:安国用(2007)字第0011266号】、福建安溪魁斗东方源竹藤工艺品厂所有的址在安溪县魁斗镇大岭村【房屋所有权证列:安房权证魁斗乡字第000348**号、2014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列:安国用(2007)字第0011267号】的厂房及土地(该厂房及土地在邮政储蓄银行安溪支行抵押贷款960万元。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5件未执结民事案件,计欠借款本金311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安溪县魁斗镇大岭村【房屋所有权证列:安房权证魁斗乡字第000348**号、2014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列:安国用(2007)字第0011266号】、福建安溪魁斗东方源竹藤工艺品厂所有的址在安溪县魁斗镇大岭村【房屋所有权证列:安房权证魁斗乡字第000348**号、2014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列:安国用(2007)字第0011267号】的厂房及土地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安溪魁斗东方源竹藤工艺品厂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