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道祥、田玉兰等与陈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道祥,田玉兰,陈卫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道祥,男,汉族,1939年1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兰,女,汉族,1938年3月7日出生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洪才、秦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东,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上诉人陈道祥、田玉兰因与被上诉人陈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道祥、田玉兰及委托代理人李洪才、秦芳,被上诉人陈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陈道祥、田玉兰。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少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