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民初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查志远、郭烨信用卡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查志远,郭烨,郭敏,吴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6民初字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营业场所:德安县石桥路15号。负责人宛靖,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菊萍,女,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客户经理,住德安县。被告查志远,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共青城。被告郭烨,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共青城。被告郭敏,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共青城。被告吴代喜,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德安宏盛汽车销售部经理,住德安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被告查志远、郭烨、郭敏、吴代喜信用卡分期付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