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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46号申请执行人王一×。被执行人王二×。申请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二×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一×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已将王二×银行存款4300元扣划至本院,但被执行人王二×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探视权,但王一×拒不履行,执行中王一×表示如果王二×放弃探视,抚育费王一×同时愿放弃,案件难以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再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