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方位与仇道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位,仇道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6民初465号原告王方位,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仇道景,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王方位诉被告仇道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方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仇道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份,原告考驾照期间,与当时做教练的被告仇道景认识。2014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20元,并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当时被告说用几天就还,原告为好借给了被告3820元,也没有说利息的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20元。被告仇道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20元,并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王方位款叁仟捌佰贰拾元整(3820元)仇道景2014.3.1”。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不还。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2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3820元,原告给被告现金382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即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82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视为没有借款期限,没有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道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方位借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元整(3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庆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