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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9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大鹏茶业有限公司、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大鹏茶业有限公司,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林平,王焱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989-1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大鹏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157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1174—0。法定代表人袁澎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5210—1。法定代表人许新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平,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焱焱,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大鹏茶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商外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林平、王焱焱在(2016)浙0604执198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林平、王焱焱银行存款人民币553914.54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对被执行人林平、王焱焱冻结、划拨的金额为人民币9200000元内),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树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