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执民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晓清与黄莉、毛达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清,黄莉,毛达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3006号申请执行人谢晓清。被执行人黄莉。被执行人毛达敏。原告谢晓清与被告黄莉、毛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杭拱商初字第3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晓清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10000元,未执行的标的为1210000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黄莉、毛达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晓清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3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