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俞跃建、俞苗军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跃建,俞苗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410号申请人:俞跃建。申请人:俞苗军。委托代理人:俞苗丰。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俞跃建与申请人俞苗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俞跃建与申请人俞苗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5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俞苗军应赔偿俞跃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评估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已支付6000元,余款16000元定于2016年5月20日前付清;二、俞跃建自愿放弃其余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天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