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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刘键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键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刑初25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键,男,户籍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彩宇大街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键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炳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刘键在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截止到2015年4月23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9,229.34元未还。期间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后,被告人刘键仍拒不还款。被告人刘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键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催收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键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键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信用卡业务部人民币99,229.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姜 辉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红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