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32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尚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张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尚某某的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