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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32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尚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张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尚某某的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