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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刘畅祖伟峰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祖伟峰,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刘畅,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祖伟峰,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畅、祖伟峰与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10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畅、祖伟峰于2016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8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