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丁永飞、杨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丁永飞,杨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责人杨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永飞。被执行人杨秀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永飞、杨秀萍(2015)凉民初字第53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永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借款本金29715.5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执行费346元,被执行人杨秀萍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永飞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