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1321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叶琴,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原告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15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且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由于双方天各一方,相互联系甚少,致原本就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不堪一击。2016年农历正月初三双方及亲属发生打架。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原告徐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蒋某未答辩亦未举证。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都比较年轻,结婚时间不长,双方仍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只要原、被告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封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