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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6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上海盘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展谐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盘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展谐清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6717号原告上海盘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蒋守康。被告上海展谐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范对堂。原告上海盘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谐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盘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