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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吕文保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营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保,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687号原告吕文保,男,194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营新村45栋1单元4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4003169757。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营新村。负责人秦志辉,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保诉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营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一案中,原告吕文保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