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法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东明百货超市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法,南京市江宁区东明百货超市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3691号原告赵德法,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东明百货超市店,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东旺路。个体业主蔡金庭,男,1965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吴坑乡塘坑村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法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东明百货超市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赵德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德法负担。审判员 成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