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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悟县金凤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颜善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金凤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颜善祥,李霞,董治涛,颜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钱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大悟县金凤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吕王镇南。法定代表人颜善祥,该公司经理。被告颜善祥,居民。被告李霞,居民。被告董治涛,居民。被告颜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悟县金凤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颜善祥、李霞、董治涛、颜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涂晓玲审判员  田 昕审判员  高帮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