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1民初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裕耀鑫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修孝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裕耀鑫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修孝礼,冯小丽,宋明纯,王福菊,任志翠,瞿贤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624-1号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与杨公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裕耀鑫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阿奎利亚一期3幢305室,组织机构代码06363539-6。法定代表人:修孝礼。被告:修孝礼,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三修行政村修老家自然村76,居民身份证号3416021989********。被告:冯小丽,女,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号古井风水源*幢***室,居民身份证号3421261973********。被告:宋明纯,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将军山村洋塘组,居民身份证号3424211967********。被告:王福菊,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将军山村洋塘组,居民身份证号3424211967********。被告:任志翠,女,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号*幢***室,居民身份证号3401211969********。被告:瞿贤月,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号*幢***室,居民身份证号3401211970********。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裕耀鑫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修孝礼、冯小丽、宋明纯、王福菊、任志翠、瞿贤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晓东,审判员秦大利,人民陪审员董守红。审 判 长  朱晓东审 判 员  秦大利人民陪审员  董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