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东喜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73号申请人李东喜,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姜保国,院长。委托代理人毛艾越。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8392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签字后十五日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李东喜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二、经司法确认、本协议签字后生效,李东喜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李东喜与申请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839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