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市金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张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金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494号原告:吉林市金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818号1号商住楼1单元15层305号。法定代表人:姜勇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辉,男,住吉林市。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金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金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金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辉名下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东滩街X号嘉业名铸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二、查封原告吉林市金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吉X号轿车车籍。三、查封担保人葛玉辉名下吉X号轿车车籍。上列财产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车籍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籍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