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济南市灵岩寺三仙堂宾馆与吴斌、淄博海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灵岩寺三仙堂宾馆,吴斌,淄博海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1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灵岩寺三仙堂宾馆,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方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宗军、董昌民,均系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斌,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魏德华,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淄博海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太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书民,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淄博海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芳,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淄博海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分公司职工。上诉人济南市灵岩寺三仙堂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吴斌、第三人淄博海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15日,济南市灵岩寺三仙堂宾馆又以其与吴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灵岩寺三仙堂宾馆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市灵岩寺三仙堂宾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灵岩寺三仙堂宾馆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施 红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