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许县执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瑞嘉祥建材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瑞嘉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许县执字第01082号申请人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瑞嘉祥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县。法定代表人张宏冉。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瑞嘉祥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建德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伟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