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毕崇文与毕见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崇文,毕见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035号原告毕崇文。被告毕见涛。原告毕崇文与被告毕见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毕崇文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毕崇文负担。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佳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