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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某、刘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某,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3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魏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利年,*,系该村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魏振忠,*,系该村村委会委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魏小兵,该组组长。上诉人魏某、刘某某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兆寨村委会”)、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兆寨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上诉人魏某、刘某某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6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被上诉人兆寨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魏利年、魏振忠,被上诉人兆寨村三组的负责人魏小兵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魏某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退还上诉人魏某、刘某某25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 雯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代理审判员  马 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