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英与车钟学、许美华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许美华,车钟学,刘英,许美华,车钟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许美华,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车钟学,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许美华、车钟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刘英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许美华、车钟学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英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时,申请执行人刘英对被执行人许美华、车钟学抵押的位于延吉市XXX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4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244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许美华、车钟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244—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许美华位于延吉市XXX房屋。经查,2015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现被执行人许美华、车钟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分配由首封法院负责执行分配。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刘英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