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郭迎晓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郭迎晓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456号原告:王玉琴,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北景村第十五居民组。被告:郭迎晓,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景乡北景村第十五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琴诉被告郭迎晓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玉琴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玉琴承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