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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郭迎晓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郭迎晓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456号原告:王玉琴,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北景村第十五居民组。被告:郭迎晓,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景乡北景村第十五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琴诉被告郭迎晓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玉琴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玉琴承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