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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528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7月1日生,汉族,XX县XXX镇XXX村人,农民。被告:曹某,男,1985年3月25日,汉族,XX县X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