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周海庆、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庆,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大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异5号异议人:周海庆,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光华路*号。负责人:梁焕濂,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长沙沿江西路80号1幢101107铺位。法定代表人:关玉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开平大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光明路。法定代表人:殷根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海庆、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大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逾期未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8日前迁出开平市沿江西路80号1幢首层101至107号铺位、开平市沿江西路80号1幢首层109号铺位,并清空房内物品,不得损害墙体、门窗等。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异议人周海庆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公告》。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海庆称:开平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8日前迁出开平市沿江西路80号1幢首层101至107号铺位、开平市沿江西路80号1幢首层109号铺位,并清空房内物品,不得损害墙体、门窗等。异议人对该执行行为有异议,理由有:1、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1)开法民二初字第64号、(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提出申诉,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生效判决仍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且极有可能被改写。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异议人的再审申请,裁定异议人周海庆可另案起诉农信社返还2390060元,也就是说如果异议人就上述债权起诉,异议人的主张或会成立,因此被执行的标的额有待确认。3、现涉案铺位实际经营的是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而不是公告要求迁出的被执行人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底在涉案铺位一直经营至今,其知道公告后强烈要求继续租赁经营,鉴于之前的租赁费过低,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市场的价格支付租赁费。退一步讲,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并不是被执行人,贵院不能强制要求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迁出涉案铺位。综上所述,贵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公告》确实有误,请求予以撤销。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异议人周海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异议人的异议主体资格;2、来访人提交材料清单、(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102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生效的(2011)开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案件。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海庆、开平大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依法报告财产情况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上述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公告》,告知本院已评估周海庆名下的开平市沿江西路80号1幢首层101至107号铺位、109号铺位,并将委托公开拍卖,得款用于清偿债务。责令被执行人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8日前迁出开平市沿江西路80号1幢首层101至107号铺位、开平市沿江西路80号1幢首层109号铺位,并清空房内物品,不得损害墙体、门窗等。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周海庆名下的开平市沿江西路80号1幢首层101至107号铺位的工商登记为开平市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开平市沿江西路80号1幢首层109号铺位于2014年7月30日经工商登记为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沿江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开平市沿江西路80号1幢首层109号铺位有设定抵押权(日期2011年12月23日—2014年6月21日),他项权利人:莫玉勤。再查明,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公告》。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江开法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经复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江中法执复字第51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本案属异议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提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周海庆主张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及执行标的可能被改写,请求撤销(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及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涉案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公告》执行行为措施依法有据。异议人周海庆以生效判决及执行标的可能被改写,请求撤销(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公告》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对异议人周海庆异议提出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不能强制要求其迁出涉案铺位的异议理由。本院已对开平市海庆贸易有限公司另案提出(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26号《公告》的执行异议依法进行审查处理,故对异议人周海庆该异议理由不予以重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周海庆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万丽劳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