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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亮亮、李元元等与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亮,李元元,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40号原告:张亮亮,农民,电话。原告:李元元,农民,电话。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亮、李元元与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亮、李元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张亮亮、李元元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可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