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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联和村总排总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69号本院二○一六年四月五日对原告陈某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联和村总排总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第6页第16行“股权收益分红款2600元予原告陈志明”,现更正为“股权收益分红款2600元予原告陈某”。原判决第6页第21行“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陈志明已预交)”,现更正为“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陈某已预交)”。审判长 蔡 东审判员 余素芬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