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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宁玲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栖行初字第58号原告邓宁玲,女,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30275397-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毕瑞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慧婷,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宁玲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邓宁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宁玲主动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宁玲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宁玲承担。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葛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