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金与被告梁占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梁占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66号原告刘金。被告梁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与被告梁占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占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撤回对被告梁占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