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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金与被告梁占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梁占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66号原告刘金。被告梁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与被告梁占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占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撤回对被告梁占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