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卞玉花与崔福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玉花,崔福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7598号原告卞玉花,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崔福林,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卞玉花诉被告崔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玉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福林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相识,于2013年4月20日生育一名女孩崔滢宣,日常生活中为了养育女孩支付奶粉款及其他生活费用。2015年1月23日被告崔福林为我出具涉及内容为30000元奶粉的欠据一枚。此款经催要,被告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奶粉款30000元。被告崔福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卞玉花与被告崔福林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13年4月20日生育一名女孩崔滢宣。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因抚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崔福林给付原告卞玉花奶粉钱30000元,并由被告崔福林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奶粉款30000元的欠据,应系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用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据约定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卞玉花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军审 判 员 梁永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宇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