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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光凯购物中心、徐勇与原审被告杨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西宁光凯购物中心,徐勇,杨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西宁光凯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徐勇,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军,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徐勇。委托代理人:周国军,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建。委托代理人:张衍光,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西宁光凯购物中心、徐勇与原审被告杨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青民提字第2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华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史长州、顾锡宏组成合议庭于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原告西宁光凯购物中心、徐勇以二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杨建、第三人韩哈尼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由,原审原告西宁光凯购物中心、徐勇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西宁光凯购物中心、徐勇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西宁光凯购物中心、徐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华平审判员  史长州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宏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