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苗坤与杭州萧山润华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苗坤,杭州萧山润华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767号原告方苗坤。被告杭州萧山润华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518号1-3层。法定代表人胡荣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苗坤诉被告杭州萧山润华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苗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润华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苗坤撤回对杭州萧山润华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苗坤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