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557号原告尹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贾元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绍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