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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丰庆与东港市黄土坎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丰庆,东港市黄土坎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595号申请执行人赵丰庆。被执行人东港市黄土坎农场。法定代表人陈家林。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3年2月5日止以人民币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780元。经计算且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利息金额为28297.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077元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