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76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余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亚婷,被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与被告分别外出打工,生活中矛盾不断,被告常打我甚至打我父亲,我们感情已经破裂,现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余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0月20日举行婚礼,2009年8月17日补领结婚证,2009年2月22日生一子余亚鹏。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有1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审理中,被告态度诚恳要求与原告和好,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相互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