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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蒋苏阳与吴建良、李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苏阳,吴建良,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3254号申请执行人蒋苏阳。委托代理人李纯,江苏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卉,江苏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建良。被执行人李慧。申请人蒋苏阳与被执行人吴建良、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相黄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吴建良、李慧归还蒋苏阳借款本金36万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69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568元,由被告吴建良、李慧负担。因被执行人吴建良、李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于2016年3月30日自行达成分期付款之和解协议,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相黄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诗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