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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姜欣秀与姜传华、陈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欣秀,姜传华,陈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90号申请人姜欣秀。法定代理人姜玉红。被执行人姜传华。被执行人陈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欣秀与被执行人姜传华、陈玉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阿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刘彩兰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