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平执民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张伟、王春梅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平执民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王春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006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春梅(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梅(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春梅(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春梅(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100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作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