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行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民委员会暨塘村民小组与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统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民委员会暨塘村民小组,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行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民委员会暨塘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陈志焕,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钟飞健,局长。委托代理人郑立苹、王寅光,工作人员。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民委员会暨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暨塘村)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以下简称“三水国土局”)履行调查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暨塘村于向三水国土局提交《土地违法举报函》,要求三水国土局对佛山市三水中心某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园公司”)勾结暨塘村的个别村民私自买卖集体土地、违法占用暨塘村集体土地、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指标批文等违法事宜进行查处。三水国土局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三国土信函(2014)8号《关于乐平镇乐平村委会暨塘村民小组陈志焕﹤土地违法举报函﹥的回复》,对暨塘村的举报不予立案。暨塘村不服该回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佛三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三水国土局作出的上述回复,并要求三水国土局重新对土地违法举报作出处理。该行政判决生效后,三水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经暨塘村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后,三水国土局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三国土发(2014)19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19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暨塘村对该通知书仍不服,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三水国土局作出的上述通知,并要求其重新对暨塘村的土地违法举报作出处理。该行政判决生效后,三水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经暨塘村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后,三水国土局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三国土发(2015)13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13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暨塘村对该通知书不服,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三水国土局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有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的职权,其执法主体适格,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等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因此,三水国土局针对暨塘村的土地违法举报作出的立案与否的决定应就举报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核实。本案中,根据三水国土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的相关陈述,针对暨塘村举报的工业园公司勾结串通个别村民私自买卖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问题,根据工业园公司与暨塘村签订的《征地合同》、《征用土地补充协议》、《和解协议》的约定,双方是经协商一致后,明确暨塘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为2505.79亩,并且工业园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针对暨塘村举报的工业园公司向区政府提供虚假事实骗取批文的问题,三府复(2004)638号《关于同意乐平工业某公司完善用地手续的批复》(以下简称“638号《批复》”)是三水国土局根据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清查佛山市三水乐平工业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工业公司”)非法使用暨塘村土地的历史用地案件并对乐平工业公司作出相应处罚之后,再由三水区政府根据198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1年修正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批复。三水国土局据此认定不存在暨塘村所举报的土地违法事实,从而作出13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暨塘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民委员会暨塘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暨塘村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没有对审判事实进行有效认定,违反审判原则。一审法院认为“不存在原告举报的土地违法事实”是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二、一审法院的审判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首先,三水国土局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三水工业园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征收行为。《征地合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事实依据。《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组织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补偿费,办理补偿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一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据此,三水工业园公司与部分村民签订合同和协议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土地买卖行为;其次,三水国土局没有证据证明2505.79亩土地是合法使用。638号批复不属于三水工业园的批复,与本案没有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三水国土局没有就其合法性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暨塘村举报的违法事实已得到(2014)佛三法行初字第20号和(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的认定并已生效;第四,一审法院的审判是一种重复审查行为。暨塘村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与上述两次诉讼中的证据是基本一致的,并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三水国土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都与上述两次不予立案的决定是一致的,三水国土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属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同一结果的重复行政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依法支持暨塘村的诉讼请求。三水国土局答辩称:一、三水国土局作出的13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关于暨塘村举报三水工业园公司勾结串通个别村民私自买卖以及非法占用暨塘村集体土地的两个问题。经查,原乐平镇某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暨塘村分别签订了《征地合同》及《征用土地补充协议》,两份合同约定的征地面积合共2685.79亩。此后工业园公司又与暨塘村就上述征地补偿事宜签订《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双方明确实际征用暨塘村的土地为2505.79亩,至2010年12月,工业园公司已按合同将征地补偿款全部支付给原告。(二)关于暨塘村举报工业园公司向区政府提供虚假事实骗取区政府批文的问题。经查,2004年1月15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向广东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印发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查实的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9月28日,三水国土局依照以上文件的要求,结合乐平镇政府的申报,清查了乐平工业公司非法使用暨塘村土地的历史用地案件,作出三土监字(2004)372号《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和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处罚决定书》,认定乐平工业公司非法使用暨塘村等土地作为工业用途的事实,根据省国土厅上述9号文等规定,责令其书面检讨,处以罚款,并按相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乐平工业公司已履行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作出书面检讨并接受罚款处罚。2004年12月,三水区人民政府根据198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1年修正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638号《批复》等文件,同意将暨塘村上述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二、三水国土局作出的13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暨塘村举报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三水国土局未发现相关行为人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暨塘村在《土地违法举报函》中举报的相关问题不予立案,三水国土局作出的13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三水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驳回暨塘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经查,2004年9月28日,三水国土局依照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的申报,清查了乐平工业公司非法使用暨塘村土地的历史用地案件,并作出三土监字(2004)372号《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和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处罚决定书》,认定乐平工业公司非法使用暨塘村的土地作为工业用途的事实,根据省国土厅上述9号文等规定,责令其书面检讨,处以罚款,并按相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乐平工业公司已履行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作出了书面检讨并接受罚款处罚。上述事实表明三水国土局已针对工业园公司非法使用暨塘村土地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作出了638号《批复》,现暨塘村针对13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受理暨塘村的起诉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民委员会暨塘村民小组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咏章审 判 员 陈智扬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宁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