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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0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敏与罗亚兰、胡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罗亚兰,胡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0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罗亚兰,女,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胡旭,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在本案诉讼保全阶段,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武侯民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财产李敏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竹27栋4单元6层54号的房屋和李敏、杨劲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7号I栋3单元5楼13号的房屋。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李敏、杨劲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7号I栋3单元5楼13号房屋的查封。二、依法解除对李敏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竹27栋4单元6层5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