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吴春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强,吴春林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949号原告赵国强,居民。委托代理人史万青,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春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强诉被告吴春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国强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