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袁杰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杰,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佳欣源分公司,北京华泰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4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杰,男,1956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绍刚,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佳欣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38号院2号楼地下一层东侧。负责人朱明,经理。原审第三人北京华泰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安宁庄小区8楼5门602室。法定代表人赵丽,财务经理。上诉人袁杰、上诉人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佳欣源分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北京华泰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黎担任审判长,法官杜丽霞、法官常洪雷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因袁杰与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佳欣源分公司达成和解,袁杰与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佳欣源分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杰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佳欣源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袁杰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佳欣源分公司负担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袁杰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佳欣源分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代理审判员 杜 丽 霞代理审判员 常 洪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大利书记员屈赛男 微信公众号“”